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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普高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
作者:教育厅    文章来源:www.ahedu.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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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省教育厅于近日印发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办法》就我省普高学生转学所需条件、转学程序和办理办法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列入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及“专升本”、“注册制招生”、“预科班”的;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对口招生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应予退学的; 无正当理由的。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暂行办法

    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列入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及“专升本”、“注
册制招生”、“预科班”的;
    (五)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对口招生等不同招
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六) 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
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高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学生拟转入本省高校学习的,应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先经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办理学生转学除确因特殊困难外,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六条  学生转学一般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转学条件审核工作,不得受理不符合本规定的材料,更不得上报不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教育的学生。研究生转学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暂行办法》(教学[2002]004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临教宣    责任编辑:临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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