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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统一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
| 作者:教育厅 文章来源:www.ahedu.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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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是规范、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以换发办学许可证为契机,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落实法律对学校举办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要将换发办学许可证与建立、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档案结合起来,完善学校审批、检查评估档案,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依法管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根据审批权限,参照《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向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通知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检查标准》,对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管理、招生工作以及办学行为情况作一全面检查。对检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校(教育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在换证前,应将拟予换证的学校(教育机构)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方可换证;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应当重新审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省教育厅负责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换证工作;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民办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批的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换发办学许可证时,必须交验符合规定审批权限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收回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高等学校应参照《关于开展新建高职高专学校办学评议督查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5号)、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检查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安徽省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报送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4月1日前领取办学许可证;各市教育局应根据核准、备案后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数,填写《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到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领取办学许可证,在做好市管民办学校换证、发证的同时,指导所属各县(市、区)的换、发证工作。于2005年4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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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临教宣 责任编辑:临教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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