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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最近一个时期,少数地方试行改革公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探索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但在改革办学体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实行改制的目的不正确,有的试图通过改制变相转移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有的整体出售公办学校导致优质的无形资产流失,使某些小团体或个人从中获取丰厚的利益;有的因改制工作不细致引起强烈反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省教育厅专门下发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明确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范围,把创新学校运行机制作为改革试验工作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各地要按照这一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改为民办学校的做法立即停止操作;对已经改制的,要坚决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纠正。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主要在城市(含县城)少数薄弱学校,城市社区、经济开发区新设立的学校和部分企业分离后的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优质公办学校是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将其改为民办学校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以免加重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引起当地群众的不满。 改制试验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符合改制条件的学校通过改制,引进民办学校运行机制和竞争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坚决禁止以改制为名变相转移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或利用优质无形资产使某些小团体或个人获取丰厚利益或变卖国有教育资产、扰乱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 (二)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教职工、学生、家庭乃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凡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学校,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地方和学校不得随便更改学校的性质。任何学校无权自行主持评估、谈判、签字等改制事项。学校改制方案的审核、报批等日常工作,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处(科)、职成处(科)负责承办。 拟进行改制试验的学校,应当报送的材料有: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方案;改制前的财务审计和清产核资报告;改制后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或主办者与学校主管部门(单位)拟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书;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履行审批职责。具体程序是:县(市、区)管理的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管理的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其举办者提出报告,经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要认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逐步增值,改制后要继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公办学校改制,必须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聘请具有法定性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学校无形资产亦应纳入评估范围。学校改制后,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要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学校必须按规定向会计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学校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规办理会计事项,干扰、妨碍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进行。 (四)要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方案,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其中,涉及教职工分流、安置的事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批。学校改制前,要按照有关政策审慎、稳妥地处理好教职工与改制后学校的聘用关系。要切实保障改制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省教育厅强调,公办学校改制试验工作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监督: (一)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深化改革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关系。选择、引导符合改制条件的公办学校将改制试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上,实现公办学校与改制学校的协调发展。任何形式的改制试验都不得以减少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摆脱财政困难局面为目的,以增加收费项目或额度,加重学生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牺牲教育质量,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代价。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监察、审计、物价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加大对公办学校改制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拒不履行报批手续而擅自改制的,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教育资产的,对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材料造成国有教育资产流失,以及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学校师生员工利益的,都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改制学校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招生升学、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教材选用、考核评估等按规定进行。改制后的学校仍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改制学校收费,要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报物价部门批准,并依法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学校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和年审制度,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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